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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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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为了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促进私募基金领域整体健康发展,协会借鉴了境外"沙盒监管"的理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涵义、基本业务范围及法律效力;

2、厘清基金当事人及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法律关系和各方权利义务;

3、明确电子合同业务基本业务范围、关键运营环节和技术、数据管理等要求;

4、规定协会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自律管理以及《办法》发布后的过渡期安排等。

本办法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推广电子合同有利于降低合同被篡改的风险,降低因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节约运营成本,若能落地则极大鼓励了电子合同在私募基金领域的发展,同时为协会的监管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基金当事人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实现合同要素字段化。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

第三条基金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提供基金当事人身份验证、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数据查询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适用本办法。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及基金当事人就其参与电子合同业务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丢失基金当事人数据。

第五条基金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备、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基金当事人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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